Page 25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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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
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
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
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
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
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
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
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
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
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
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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