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27
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
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 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 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 1 年年
收入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
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