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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
质量。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
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
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
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
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
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
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
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
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
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
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
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
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
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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