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33
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相关条款
1997 年 7 月 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9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2016
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
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六条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
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
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
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
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
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