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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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
            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
            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

            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

            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

            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
            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

            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

            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
            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
            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

            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
            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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