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30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

            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
            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

            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
            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疏散通道的。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

            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