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29
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
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
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
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
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
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
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
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
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