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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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
             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
             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21 年 4 月 29 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

             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
             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
             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
             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
             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
             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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