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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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
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 1 年年收入 60%~100% 的罚款;对逃匿的处 15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
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
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
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
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 日内 3 次或者 1 年内 4 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
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
定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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