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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
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
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
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
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
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
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
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
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
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
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
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
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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