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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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
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
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
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
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
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
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
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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