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43
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
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
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
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
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
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
援机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
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
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
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
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
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
施工的;
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