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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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
             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
             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

             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
             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
             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
             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
             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

             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
             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

             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
             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
             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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