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44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
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
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5000 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
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
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
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10 日
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