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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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
            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
            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5000 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
            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
            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
            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10 日
            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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