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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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

            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
            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

            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
            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
            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

            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
            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
            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

            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
            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

            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
            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
            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

            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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