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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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
            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
            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
            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
            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
            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
            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

            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
            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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