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56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治理,并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
            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
            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
            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
            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6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