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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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
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
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
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
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
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
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
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
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
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
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
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
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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