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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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
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
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
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
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
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
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
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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