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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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
            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

            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

            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
            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
            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

            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
            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
            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
            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
            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

            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
            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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