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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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

             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
             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

             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
             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

             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

             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
             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
             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

             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
             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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