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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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

            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
            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
            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
            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3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
                1995 年 10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
            订;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 年 4 月 29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

            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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