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63
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
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
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
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
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
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
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
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
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七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
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
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七十四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
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
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
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