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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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
            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
            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

            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
            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
            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

            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
            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

            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
            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
            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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