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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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

            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
            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
            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
            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
            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
            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
            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
            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

            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
            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
            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
            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
            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
            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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