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66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施,鼓励、支持有关方面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加强对从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
            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第九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
            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

            的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

            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生活垃圾分类;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一百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

            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
            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

            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
            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
            活垃圾填埋场的;


            56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