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68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
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
关闭。
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
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
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
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
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 10 万元以
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