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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Treatment
报排污许可信息,申请获取排污许可证。环保行政部门可以利用污染源信息管理
平台,通过网络采集建设项目的信息,在排污许可证核发阶段抓取申报项目的环
评审批文件,在有效实现环评工作和排污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政府直接监管的基础
上,还能化解各地因审批手续和信息采集方式不同、行政级别不同造成的环评工
作和排污许可证发放无法紧密衔接的局面。
其次,行政环保管理部门应制定规划,有序对企业进行环保情况检查,企业
应主动提交排污许可证的后续执行相关情况报告,对环评措施和落实情况进行公
示,利用公众参与制度的优势,形成内部与外部结合的监督体系,提升环境监管
体系的效率,形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和排污许可证后续监管的衔接闭环。
(二)实现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具体实施层面的关键
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是污染防治的全面保障,本质上是实现“事前审
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对接手段,因此在具体实施层面,要解决衔接程序、
衔接内容、衔接权责划分等关键问题。两项制度首要做到程序衔接,要将“先评
价、后建设”与“不环评,不许可”衔接在一起;其次是实现内容衔接,环境影
响评价报告文件必须注明欲排污的污染源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的具体参数,环评的
要求也要在许可证予以表明作为后期执法监督的凭证;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
点,两制度的融合不代表就此成为一个制度,权限的划分依旧需要厘清。要做到
纵向上从中央到地方、横向上同一级别不同主管部门、污染方式事前、事中、事
后以及管理权限的严格划分,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制度协调良性运作奠定基础。
1.程序上的衔接
要坚持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的前置性程序,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
准作为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未经环评审批一律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程序的
衔接符合“简政放权”的改革目标,有利于降低和减少由于冗杂重叠的行政审批
程序所带来的行政资源的浪费和申请主体时间和金钱成本的增加以及整体工作运
作效率的低下等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其法律属性来看本质是行政许可,排
污许可同样也是行政许可,因此将环评审批作为排污许可的一个前置程序,符合
法理要求和制度设计初衷。目前中国多地均已经规定环评审批成为排污许可证前
置条件这一程序要求。有学者也提出“彻底将环评改为排污许可的事前审核及备
案程序”的观点,但在现阶段中国应避免这样的误区,不应存在环评与排污许可
谁替代谁、合二为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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