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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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Treatment
评价与排污许可在顶层设计层面的衔接,既需立足于既有的法律规范,也要加强
立法供给,通过颁布新法加强制度衔接。
首先,修改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条文,将环
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写入基本法律当中,明确制度衔接的地位和重要意
义。将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作为对现有工程回顾评价工作时的主要依据,加大
对环评影响后评价的监管力度,突出排污许可制度在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上
的作用,修改环评相关法律,扭转环评“重审批、轻监管”的局面。
其次,尽快颁布排污许可制度相关专项法律,并在专项法律中规定与环境
影响评价制度衔接的相关事宜。例如,在排污许可管理中确立环评报告书或相关
审批文件的法律效力,并在全环节中拥有有效地位,行政机关还有权以环评内容
本身作为依据,向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施工的工程项目颁发对应的排污许可证
书,并可以根据排污许可证的当前的实施状况,对已经开展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
响后续评价;同时将依据环评合格报告书核发排污许可证上升为制度硬性规定,
以约束行政机关滥发企业和项目排污许可证的行为;此外,环保行政部门需制定
保障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相关政策,通过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污染物的
控制力度,使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实现紧密贴合。
最后,国家进行顶层制度设计时也要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原则,对
适用对象、制度内容、具体要求、时间节点等进行总体规划,使两项制度框架整
体对接。实施层面的具体问题和细化规定,则通过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规定。
例如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的相关数据进行规定,包括污染物的排
放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以及污染物的去向,将此类数据作为行政部门发放排
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以便于新建项目环评文件要求纳入排污许可。同时,未来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汇总,在污染物的排放方面同样要考虑项目运行期对排污许可
的规定,以此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搭建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平台,达到制
度之间相互促进的效果。
2.落实绿色理念,统一衔接的技术标准
新时代的绿色发展理念已经沉淀出深厚的土壤,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可
持续发展的理念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能够有效减少污染源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
的风险。社会发展的绿色化,其实质是一种环境预防策略,该种策略通过对人类
参与改造和利用自然环境过程进行长效化、整体式的规划,再利用技术化的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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