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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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第七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并非一直存在于政府的决策领域,环境问题早先也不是政府
             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无论是官方和民间都过高地估计了地球的环境承载力。然
             而,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提升,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迫

             使人们重新思考自身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在风起云涌的环境街头运动推动下,各
             国政府被迫转变“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思路,以“注重预防”为宗旨的环境
             影响评价制度应运而生。从 1969 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开

             始,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在内的诸多国家都将“环境影响评价”
             写入了本国的法律法规中。近半个世纪以来,环评制度在预防环境危害、规范行
             政行为及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那么,何谓环境影响评价?如果依照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的表

             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
             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
             的方法与制度”。这一立法定义实际上涵盖了两个方面,它既可以看作“环境影
             响评价活动”的定义,又能够视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定义,两者杂糅在一

             起,从学术概念上讲不甚严谨。
                 目前中国较为权威的定义来自由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编纂的《中国大百
             科全书·环境科学卷》,该书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为,“在一项工程动工
             兴建之前对它的选址、设计及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

             影响进行预测和估计。”在该定义中,环评的对象被框定为“工程”,也即建设
             项目,这是对环评狭义的定义。由于相比单一的建设项目,规划乃至政策对环境
             的影响可能更为巨大,影响范围也可能更广。因此,也有学者认为,严格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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