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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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
管部门、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三个层级。
2.排污许可制度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国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主要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排污许可
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生态环境部和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而设区的市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才是排污许可证的
核发部门。因此,国家生态环境部和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均不负责排污
许可证的核发事宜。
3.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行政管理体制的冲突
由于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县级环保部
门均负责不同层级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而只有市级环保主管部门才负
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在管理部门的行
政级别设置上产生了错位。当环评审批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存在行政级别
差距,建设项目该如何进行环境管理呢?
对此,有学者提出“委托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核发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项目排
污许可证;其余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由省市两级核发,同时环评审批权限与之一一
对应”的相关建议。然而,既然《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仅
仅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核发排污许可证,那就不妨以市级环保主
管部门为沟通中心,建立不同行政级别、不同监管部门的内部沟通平台。具体而
言,建立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申报系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
统、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核心的信息传递备案机制,将三个系统的数据
打通实现共享,建立全国污染源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运用数据共享带来的红利,
发挥“互联网+环保”的作用,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结果在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
门之间传递,即使是面对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管理部门存在级别不同情
况的建设项目,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时也可以登
录全国污染源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查验其环评结果,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提供依
据,化解管理部门行政级别不同带来的尴尬。
(四)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主导地位冲突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本身是两项独立的环境管理制度,美国著
名的环境管理制度研究专家奥兰·杨认为:制度互动分为横向互动和纵向互动,
存在正面互动和负面互动,虽然制度之间的协同效应更加普遍,但是制度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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