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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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



                 2.内容上的衔接
                 程序上的衔接必然要求内容上的一致。环评批复之所以可以成为决定排污许
             可证申请成功与否的前提,是因为两项制度在内容设置上具有较大的相似性。除

             了法律属性的一致,其管控对象均为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物,其申请主体
             均为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因此,两项制度必须做到内容的高度一致和衔接。
                 目前各地实行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仅是提到要做到衔接,却未规定衔接
             的具体内容,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导致制度衔接无法具体落实,实践中常出现两

             个制度严重脱节的现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和排污许可申请书是欲排放污染
             物的主体对于排污行为的申请,其中包含可能造成的诸如排污浓度、速率等污染
             指数,这些都是必须和当地污染物排挡总量控制指标和目标相结合的,没有排污
             指标限制的环评只是穿着“皇帝新装”机械程序、没有环评程序的排污许可也只

             是脱离污染实际的“空中楼阁”。
                 首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必须注明欲排污的污染源可能产生的污染物
             的具体参数,诸如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数量等,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能同时输出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的基本信息,实现两项制度在基本内容上的无

             缝对接;其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同时,应进行
             格式改革,可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基本内容、样式、指标、参数等进行梳理汇
             总,与排污许可证申请文件中要求排污单位提交的基本情况一一对应,实现数据
             共享;最后,环评批复的结果必须因地制宜地结合当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目标

             和特殊政策要求,单纯的排污达标不是制度衔接的真正目的,只有在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的指导下,依据可靠的技术监测才能将污染物控制在当地环境容量可调
             节的范围内,最终达到防治环境污染的效果。

                 3.权责上的划分
                 环评作为预防性制度侧重“事前审批”,排污许可管理则是监督管控措施侧
             重“事中事后监管”,二者结合构成对污染源防治管控的全过程。在两项制度的衔
             接过程中,权限的划分十分必要,要明晰各级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三段关
             系中的权利和责任,避免出现相互揽权和相互推诿“踢皮球”的现象,做到分工明

             确,职权专一,相辅相成,提高效率。虽然目前的污染源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是将
             排污许可制度建设为整个环境管理制度的核心,但这并不意味着排污许可制度要承
             担环境管理过程中所有的责任,甚至取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功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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