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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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Treatment
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两项制度和相关部门的具体权限,在具体环境污染治理
环节中发挥对应制度的作用,使两项制度协同配合,高效衔接。虽然目前中国法
律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管理部门都是“环保主管部门”,
但由于两项制度的不同导致即使同一部门也存在不同科室分工,再加上两项制度
管理机制的不同导致的监管部门行政级别的差异,使得两项制度衔接过程中明确
分工显得尤为重要。环评制度的功能在事前预防,其审批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可
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评估工作和对建设项目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
排污许可的功能在事后监督,监测排污单位是否有超标违法排污的行为,并对该
行为进行处罚。整个环境管理程序必须要做的横向上同一级别不同分管部门、纵
向上中央到地方权责明晰、界定合理,相辅相成,提高环境管理体制监管效率。
(三)构建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体系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是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这两个制度作
为污染源管理的“准生证”和“身份证”,解决了污染源能否产生和约束污染源
存在的作用。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贯穿整个污染源管理的三个阶段:
在污染源建设前遵守环评制度,对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明确
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在污染源项目建设期间遵守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营”;在污染源建成运营期遵守
排污许可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等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
得要求。因此构建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框架,可以从污染源全过程管
理的角度思考,形成整体的衔接思路与流程。
制度的构建不能缺少主体的权责划分。目前中国污染源管理中主要涉及“政
府、排污单位、社会”三方面主体。排污单位是污染物排放的主体,应是污染源
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其提供服务的环评机构、检测机构、污染设施运营机构等
中介机构具有连带责任;政府行政部门在污染源管理中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社会
公众则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利。从管理层级上划分,省级以上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应主要负责污染源管理制度和考核执法,承担“定目标,看结果”的责
任;市、县级地方政府则应通过各项措施实现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对该行政区
域的环境质量问题负责。
1.衔接核心—以污染源全过程管理为线索,构建衔接体系框架
为构建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完整管理链条,使两项制度在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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