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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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



             管控方面形成合力,探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方法,可以以
             污染源全过程管理为线索,通过对污染源“从无到有,从有到管”的整个生命周
             期的监管,将两项制度衔接在一起。污染源全过程管理涉及污染源的生命周期、

             污染源的管理层次、污染源的主体责任等多个要素,需要多方合力完成。结合环
             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和实践基础,在完善衔接顶层设计层面和
             具体实施层面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两项制度衔接的框架—以污染源全过程管理
             为内核,构建环境污染管理衔接体系。

                 2.形成污染源全过程管理衔接体系的建议
                 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在顶层设计层面应力求实现法律体系完善、技术标
             规范一致、衔接沟通顺畅、建立全国污染源信息管理平台;在具体实施层面明确
             了衔接程序、衔接内容、衔接权责划分等。在此基础上,整合政府监管、排污单

             位履责、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等要素,完善污染源全过程管理衔接体系,促
             进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高效衔接。
                 (1)政府监管
                 首先,在现有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上,依据环评分析及测算的项目建设

             期污染物排放情况,增加环境主管部门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功能。临时排
             污许可证主要服务于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监管,其载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建设期污染物排放种类、强度、总量、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措
             施等信息,加深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完成后,临时排

             污许可证自动过期作废。
                 其次,项目完成建设后,环保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分情况进行管理。中国
             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在此基础
             上,对既需环评审批又进行排污管理的新建项目,要求排污单位在正式排污前依

             据验收文件申请排污许可证,只有取得许可证才能排污;对只需环评审批不进
             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新建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验收
             报告,双方对竣工验收报告结论负责,排污单位需将验收文件上报给环保部门
             备案。

                 排污许可证上载明运营期污染物种类、总量、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措施、有
             效期等,环保行政部门需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定期更新和检查,开展环境影响后评
             价。在出现工艺或污染治理技术革新、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时,环保行政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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