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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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Treatment


            政治学概念,有着明晰的范围。但“公众”并不是一个科学概念,严肃性不足。
            不过有趣的是,恰恰是“公众”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公众参与
            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中反而生根发芽。如前所述,现代社会本质上是一个风险

            社会,那些对社会公众有着普遍影响的事务也在不断增加,迫使政府不得不在一
            种非意识形态的意义上将全体社会成员当成一个不确定的群体来看待,听取他
            们的意见。因此,我们不宜将公众的范围进行刚性的界定,奢望“放之四海而皆
            准”,而应当结合具体的情境具体分析。

                (三)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1.缘何参与
                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民主化。作为政府环境决策的一个方面,在环境
            影响评价(下简称环评)中引入公众参与,体现了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另外,叶

            俊荣教授曾指出,环评决策的高度技术性需要一定程度上的公众参与来增强决策
            的合法性。如前文所述,从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来看,自环评制度在西方社会产
            生之始,公众参与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因素。另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公众
            的监督作用。环评评价的就是政府主导的项目,环评活动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

            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正是基于这一点,公众参与环评不仅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居
            住在建设项目周边的居民还可以为建设单位或者环评机构提供第一手的信息,并
            且监督环评工作合法合规的开展。除此之外,环境正义理论、环境权理论、环境
            的公共财产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公众参与阶梯理论也为公众参与环评奠定了坚

            实的理论基础。
                2.参与的意涵
                按照汪劲教授的理解,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是指“除开发单位及审查环境影响
            评价机关外,其他相关机关、团体、地方政府、专家、当地居民等,依照法定程

            序和方式,参与环评报告书的制作、审查与监督等阶段的活动”。这里的定义对
            公众参与的主体选择了较为宽泛的界定,不仅仅包括普通公众,而且还有政府官
            员、专家学者、媒体从业者等等。但在环评中,对公众参与主体的框定,更应当
            从狭义的角度去考量。相关的政府机构、新闻媒体以及受政府委托的专家等行为

            主体在公共政策议程中的话语权本身就远高于公众,尤其是在中国公众参与权羸
            弱的现状下,更应将“公众”聚焦于普通的民众(包括作为民众的专家)化及非
            政府组织等,其他的参与主体及其行为定位为外部的影响因素会更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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