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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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Treatment
会、文化权利(譬如福利社会),而第三代人权则是关系到人类生存条件的集体
“连带关系权利”,包括和平权、卫生权、环境权和民族自决权等。环境权就是
第三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环境权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前者
譬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等,而后者是指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
环境请求权等。事实上,两者之间亦可理解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程序权利是实
体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之所以将后面三项程序权利列入环境权的范畴,在于人
们越来越意识到保护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即是创设权利得到尊重的程序及与程序
相关的权利。
其实,虽然中国外学者对环境权的概念还存在分歧,但是完整的环境权应当
既包括实体性权利,又包含程序性权利,关于这一点现在已无太大争议,这也是
下文即将阐述的。
3.环境权之于公众参与环评的意义
作为实体性的环境权,一般认为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前者体现为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一定质量水平的环境并于其中生活的权利,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后者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环境资源的
开发和利用,即所谓的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
作为程序性的环境权,则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正如前述,程序性权利是实
体性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只有程序性权利得到完整的实现,才谈得上实体性权
利的保全。按照吕忠梅教授的观点,程序性环境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环
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请求权。
环境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对相关环境信息获取的权利。环境参与权是
指公民参与相关环境决策的权利。而环境请求权则是指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
之后能够请求保护的权利,是一种权利的救济。
环境的实体性权利尤其是程序性权利为公众参与环评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支
撑。所谓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及环境请求权无一例外皆是公众参与环评的
权利基石。公众意欲介入环评过程,从逻辑上讲,必定需要在事先知晓真实完整
的环境信息,在事中拥有参与环评决策的合法权利,同时,在事后,当前述两项
权利受到侵害时,亦有相应的救济机制。故而,此三项权利的实现事实上贯穿了
公众参与环评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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