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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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矛盾日益凸显。这就客观上需要社会平衡和缓解人类各主体之
             间因利用稀缺性资源而产生的矛盾。不仅如此,由于人类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采
             和利用,爆发了以美国洛杉抓光化学烟雾事件、日本熊本水侯病事件、伦敦烟雾

             事件等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的重大环境危机事件。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成为催化
             剂,更促使人们明确提出环境权,以回应严峻的现实。
                 1972 年,联合国召开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提
             出“环境权”的概念,并呼吁各会员国应当通力合作,对其进行保护。这是环境

             权首次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此后,《欧洲自然资源宪章》(1973 年)、《非
             洲人权宪章》(1981 年)、《美洲人权公约》(1988 年)等一系列国际公约相
             继确认了环境权的国际法地位。不仅如此,环境权作为一项崭新的人权也被写进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法律文本。中国目前虽未有法

             律明确规定环境权,但是包括 2002 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内的诸多环境领域
             的法律法规都提到了“公众环境权益”这一概念。除此之外,国务院 2009 年、
             2012 年两度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也将环境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
             分,并纳入中国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体系及其保护目标之中。在环境权

             得到国际杜会的普遍承认并纳入相关国际公法和国家立法的同时,学术界也对环
             境权展开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2.环境权的概念
                 何谓“环境权”?国内外诸多学者对这一问题都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下选择

             代表性的观点进行阐述。
                 蔡守秋教授是中国最早系统研究环境权的学者,按照他的理解,环境权是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
             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

             务”。吕忠梅教授将环境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
             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权利主体包括当代人
             和后代人;权利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的权利,可以通过
             列举而具体化;其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

                 其他国家学者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对环境权的阐述来自法国人权学者卡雷
             尔·瓦萨克,他将环境权定义为第三代人权。按照瓦萨克的理解,第一代人权是
             指公民的政治权利(譬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代人权是指公民的经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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