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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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Treatment


            具体的规定,强化了环境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但规定给予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律仍然缺乏刚性。为贯彻落实党和
            国家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引导

            公众有序、理性参与,使得公众参与更加健康地发展,2015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
            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它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多种方式,如座谈会、
            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确保公众参与科学规范,避免公众盲目、过激参与。并
            保障公众监督的权利,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分量和作用。

                公众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利益群体,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对于
            公众参与的法制建设,虽有《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
            办法》,但这些规定仍然有其缺陷。第一,存在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主体范围不
            明确,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低。第二,现行法律并没有保障公众从相关部门

            获取资料和信息的权利,因此,公众无法获得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这给公
            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就环境影响评价机制来说,公众参
            与往往存在形式化的问题,使公众参与仅仅成为程序上的要求,缺乏实质性的参
            与,更没有相关的监督机制对评价环节和结果进行审查。法律制度的不足和参与

            机制的不健全使得公众无法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利益,表达自己的诉求,公众
            参与也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除此之外,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也缺乏司法保
            障机制,公众参与的制约效力得不到保障。《暂行办法》中规定并不明确,公众
            意见只是作为参考而非决定性因素。环保部门拥有是否征求公众意见的自由裁量

            权。并且,公众并没有获得具体的救济途径,难以通过诉讼救济自己的权利。因
            此,公众参与便缺乏影响力。
                2.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当前公众参与的实践中,效果和程度并不理想。公众参与在政府引导下进

            行,参与程度和效果自然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部门的影响。政府自上而下的决策
            模式使得政府拥有最高决策权,政策方针的制定往往由专家制定,政府决策,其
            主导的环境影响评价脱离群众,缺乏群众基础。地方政府在进行决策时总是将公
            众排除在议程之外,决策缺少公众参与的程序,参与机制的不足和缺陷使得公众

            不得不从体制内的意见表达转为体制外的抗争。因而在项目和政策推行过程中,
            往往会遭到公众的质疑和抵制。在政府对于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评估、审批、决
            策过程中,公众参与都处于流于形式甚至缺失的状态,评价过程由政府、专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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