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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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面因素来决定是否对项目进行环境评价。在加拿大,公众参与的形式主要是公开
             听证会的形式,以此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调查研究的过程。审批结果必须公布于官
             方网站,环境评价署还必须将决策的全部过程在网站上公开,以便公众得知有关

             信息,参与监督。

                 三、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建设

                 (一)加强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保障

                 中国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有《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尽管如此,中国的公众参与环
             境影响评价实践仍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究其原因,则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其中存在多处纰漏,使得公众参与面临形式化的风险。现有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

             规定,缺乏细节规定,多给予政府自由裁量的权力,缺乏公众参与的保障,也缺
             乏救济。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不够明确,方式和程序都不够具体,实际可操作性
             低。为避免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必须完善法制建设。一方面,必须细化公众参与
             的规定,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方式和程序都应有细致全面的规定,

             并严格落实操作。另一方面通过规定参与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使公众参与成为
             权责统一的法律行为,这既有利于监督政府落实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也有利
             于科学决策,集中民众的智慧,并促进民主建设。除此之外,还应当完善司法救
             济制度。政府对自己项目的评价难以保证评价的公正和客观性,因此,公众参与

             的权威性必须得到保障。必须建立配套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完
             善公益诉讼协商制度和公益诉讼救济制度,拓宽公众利益诉讼表达的参与方式,
             充分保障公众的行政诉讼权利,保证公众参与意见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也是政府与公众进行风险沟通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设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十条规定,对于重大
             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但目前的《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并非专门针对环境影响评价而制定,对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范围、方
             式、主体等规定都没有确立,因此建立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公开制度是当务
             之急,这是公众有效参与的前提。公众参与是“公民通过一定的渠道对公共事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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