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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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政与税收


                 2.纳税地点

                 常住经营户必须向住所地或居住地的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部与分支机
             构不在同一地区(市)的,向当地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
             者其授权的税务总局同意,分支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的有关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常住经营者在外县(市外)销售商品、服务或者劳务的,其住所地在外的,
             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境外经营税收征管证,并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未取得对外经营活动纳税证明而在其他地区(城市)销售货物、工程或者

             服务的,应当向销售、工程或者服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收将由机
             构所在地的有关税务机关征收。
                 非永久性经营户销售商品、劳务、劳务或者无形资产,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永久性经营者在外区(市)销售商品、劳务、劳

             务或无形财产,未向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将计征税款在组织所在地
             的有关税务机关所在地或居住地。
                 其他从事建设工程、出售、出租土地、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必须在建设

             工程所在地、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资源。
                 预扣税必须向该机构的总部或居住地的相关财务部门报告,以便缴纳预扣
             税。对于进口货物,进口商或其代表必须在报关地申报纳税。

                 3.纳税期限
                 缴纳增值税的截止日期为第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或1个季
             度。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确定;不能在一定期限内

             缴纳税款的,可以逐笔缴纳。需要注意的是,季度纳税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
             其他纳税人。
                 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纳税的,须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进行纳税申
             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并结清上月税款。
                 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制并签发海关进口销售税专用缴款书之日

             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出口货物,必须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税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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