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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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ax System Reform and Tax Development


            当承担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

            销售商品、工作、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即销售商品、工作、服务、无形资
            产或不动产并支付销售款项的日期已收到或已取得销售货款索取证明;在第一次
            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开具发票的日期。其中,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劳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等在销售过程中或销售完成后收到的款项;付款日确定时,以劳
            务或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财产权属发生变更之日为确定之日。二是进口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点,即报关进口日。
                根据销售会计方法,产生纳税义务时的具体规则如下:
                ①直接托收销售商品时,无论是否发货,均以收货日期或销售凭证开具日期

            为准。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销售直接支付的货物,将货物转让给对方,核算
            销售收入入账,但未收到销售货款的,应当提供销售收入证明货款或已开具销售

            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或收到货款索取凭证之日;如果先开具
            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②以代收代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的商品,以商品发出并完成收款流程之日

            为准。
                ③赊销或分期付款的,以收到货款之日为合同约定的日期,无书面合同或未

            书面约定付款日期的,以交货日期为准那天。
                ④预付款销售商品时,为发货日,但制造、销售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大
            型机械、船舶、飞机等商品时,为收到货款日。预付款或书面合同规定的付款

            日期。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商品的,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全部或部分货

            款的日期为准。如果未收到发货清单和付款,则发货日期为180天。
                ⑥以预付款形式提供租赁服务的,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纳税。
                ⑦纳税人涉及金融产品转让的,金融产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日期。

                ⑧纳税人按规定考虑出售货物之日为货物移交之日。
                ⑨纳税人出售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视为符合规定,纳税时间为劳务或无

            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取得不动产之日命运改变了。
                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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