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P. 178

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ax System Reform and Tax Development


                     不含销售税的销售额=含销售税的销售额÷(1+关税税率)

                (二)“营改税”销售额的计算
                ①对于贷款服务,销售金额基于提供贷款服务赚取的任何利息。

                ②通过提供直接结算金融服务销售的直接结算金融服务,如手续费、佣金、
            报酬、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开户费、转账费、结算费和转托管费额。
                ③转让金融产品时,卖出金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金融产品转让正负差额,抵销损益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果抵消后出现负
            数,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以平衡下一期转让金融产品的销售。不得结转到下一
            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选择
            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产品转让时,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经纪服务的销售金额为扣除由聘用方收取并代缴的所有已实现价格和特价
            费用的政府性基金或管理费后的余额。客户收取的公款或行政费用不单独开具增
            值税发票。

                ⑤融资租赁及售后租回交易融资。
                一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
            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扣除已付贷款利息(含外币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利息),
            发放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是试点纳税人经营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
            业务,提供售后回租融资服务的,全部价款及附加费用(不含资本金)均由以下
            单位收取:扣除对外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币贷款利息和人民币债务利息),
            发放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

                三是试点纳税人完成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可按照2016年4月30日
            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合同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继续缴纳增值
            税。在合同到期之前提供。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商务部批准开展融资租赁业

            务的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继续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按2016年4月30日前签署
            的合同中的动产融资租回合同为到期前履行的动产售后回租服务融资,可选择下
            列销售金额计算方法之一。

                首先,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价款本金、贷款利息(包括外币贷款利息和人民
            币贷款利息)和已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售前。


            168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