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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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会计与税务会计
①购买商品时,可以立即确认进项税额不可抵扣。例如,直接将所购商品用
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或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社区福利或个人消费在适当
的增值税扣除通知中显示的增值税金额必须直接包含在购置成本或购买工作服
务中。
②购买商品时不能立即判断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作为一般购买商品进
行会计处理。该部分进项税款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或者该
进项税项、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按照原计入进项税额的金额应核
销的金额应核销进项税额中记录的金额将“已缴税款-增值税应纳税额(进项税
申报)”转入“生产成本”“房地产损益”科目被处理和其他账户。
3.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1)正常销售情况下的销项税额核算
①直接托收销售货物构成本销售结算方式,无论货物是否交付,纳税人均应
在提单交出之日收到销售额或收到销售收据并确认对买方而言,实现的销售收入
和增值税(销项税)支付义务产生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会计
处理包括“本金收益”“银行余额”和“欠税”等主题。
②商品销售采取赊销分期付款方式。采用这种销售核算方法,纳税人必须在
合同约定的征收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和销售税义务的发生。会计处理的主要重点是
“应收款项”“分期发货”“主营业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等
问题。
纳税人发货时,借记“分期付款及提货”,贷记“库存货物”,按约定的收
款日期开具发票,借记“应支付的银行保证金”。根据发票金额,“收款发票”
等信用“欠税-欠增值税(销项税)”“主营业务收入”等主题。
③提前销售商品。采用这种销售核算方法,在收到预付款时商品的风险尚未
转移,因此在会计上不确认为销售实现。但根据税法,收入的实现和缴纳营业税
义务的发生必须在货物发出之日确认。会计处理包括“预收发票”“主营业务收
入”“主营业务费用”和“应交税费”等问题。
④代收托收和委托银行托收销售商品。在这种销售结算方式中,纳税人按照
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后,纳税人凭销售发票和装运单据等证明货物已到
账的单据向银行办理代收手续。发送。即纳税人在发出货物并完成征收手续之
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和增值税义务的发生,其核算的主要科目为“账”。“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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