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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ax System Reform and Tax Development


            款”“主营业务收入”“应收税款”等。

                (2)视同销售额的销项税清算
                ①将货物交付给第三方进行委托销售。纳税人(委托人)将货物委托他人
            (受托人)代销的,不承担纳税义务。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仅发生在纳税人
            收到代理定期寄送的货物清单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收入实现之日。

                核算科目包括“寄售货物”“库存货物”“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
            款”“银行存款”“欠税款”等。
                ②销售寄售商品。受托收货人收到托运货物时,增加资产和负债,应在托运

            货物入库时填写《托运货物入库单》,登记托运货物子账户;在收到销售付款收
            据和定期填写的托运货物清单以及交付给代理人的付款和税款之日应计提的增值
            税义务。
                会计处理包括“代销商品”“停产货款”“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和

            “应付账款”等项目。
                ③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或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之间统一核算的货物
            移动为销售。总行与分支机构之间或非同县(同市)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货物转

            移,统一核算的,视为销售交易。本案中,货物并未离开中央核算单位,但税法
            规定,转让方必须在货物交付之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
            理主要涉及“主营业务收入”“所欠税费”和“应收款项”等问题。

                ④非应税项目使用自制或者委托货物的。纳税人对非应税增值税项目(如非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房地产、在建固定资产等)使用自产或委托生产
            的项目,虽不属于销售交易,由于该模具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具有这方面的投

            入和增加值,其消耗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已在抵扣时的当期销项税额中
            扣除购买时间。为使自制或加工货物为非应税货物与购进货物征税一致,税法规
            定自制或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货物构成免税货物销售,增值税于货物发出之日计
            算缴纳,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在建工程”“其他营业费用”“存货”和“欠税款”等
            项目。需要注意的是,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为非应税项目的营业税会计处理不影
            响经核算所得。相关税法要求对收入进行处理,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

            核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税款。因此,为确定销售利润,转让
            货物的取得成本还必须从计算的销售税和所得税调整的销售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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