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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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会计与税务会计


                 ⑤以自制、委托加工、外购货物进行投资。纳税人将自己制造、委托加工或

             购买的商品提供给他人作为投资,必须对商品进行估价和定价,以确定投资成
             本,为未来的投资收益奠定基础。以商品为投资用途虽然在会计术语上不构成销
             售交易的一部分,只是财产核算形式的变化,这种变化导致现阶段商品所有权的
             转移。因此,相关税法规定,以货物投资为目的的,视同销售,在转让之日计提

             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会计处理主要包括“长期利息”“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费用”“存
             货”“应交税费”“资本公积”和“营业外支出”等项目。

                 ⑥向股东或者投资人分配自行生产、委托加工或者采购的商品。纳税人将自
             产、委托加工或采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向外界转移,虽然本
             次转移没有货币结算,但在货物转移给股东时抵扣进项税额公司,向外界转移营
             业税被视为销售,纳税义务从货物交付之日开始。

                 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分派有形资产应作为出售处理,即按分派商品的公
             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及其适用税费之和,从“应付股利”中扣除“应付利润”;
             其会计处理还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费用”“存货”“应交税费”等

             科目。
                 ⑦将自产或委托商品用于公共利益和自用。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没有货款,也没有向纳税人的任何外部转移。但货物

             改变了生产经营方式,进入最终使用,应视为销售。
                 其中,外购原材料和自行制造、承包加工货物消耗的材料,在当期进项税额
             扣除,加工制造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作为销售额入账计算销

             项税。
                 但购买的商品不经加工直接用于公共物品和个人消费,即购买环节是商品退
             出流通的环节,该环节不再视为销售,不能抵扣进项税将要。
                 纳税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相关税法规

             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货物移交之日,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他的会计
             处理主要包括“待缴社保费”“存货”“待缴税金”等问题。
                 ⑧将自行制造、委托加工、采购的货物无偿赠与他人的。纳税人将自己制

             造、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与他人,虽无经济利益,但货物所有权已转
             移,赠与货物不视为销售的,可抵扣销项税,增加纳税人投入税收抵扣,这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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