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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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会计与税务会计


                 (2)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向中国政府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
                 (3)扣缴权
                 ①凡缴纳应纳税所得额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②代扣代缴税款管理人将各项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
             外)转移给纳税人的,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所得税减免规定

                 (1)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国家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①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享受的津贴(两院教职工特殊津贴1万元/年)。
                 ②社会保障缴款、养老金和公积金。

                 ③保险赔偿。
                 ④勇气奖金。
                 ⑤社会保障。

                 ⑥教育储蓄利息。
                 (2)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①从外国人处以实物或报销形式收到的住房补贴、餐补、搬家费、洗衣

             费等。
                 ②按照合理标准给予外籍人士国内外出差补助。
                 ③向外国人收取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抚养费,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视为适当部分。
                 ④外国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⑤符合条件的外国专业人员的工资和薪金。
                 ⑥个人因举报、协助侦查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得的奖金。

                 ⑦个人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收取代扣代缴费用。
                 ⑧个人转让自用房屋5年以上且是家庭生活唯一的房屋取得的收入。
                 ⑨购买福利彩票、救灾彩票、体育彩票的,一次性中奖收入1万元以下(含1

             万元)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时。
                 ⑩自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申请破产以来,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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