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资源管理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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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
               250~300m。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
               流量大于 5000 人次 /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 1200 辆 /h 时;
               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达 18000 人次 /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的当量小汽车

               交通量达到 2000 辆 /h 时;行人横过城市快速路时;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
               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 1000 人次或道口关闭的时间超过 15min 时;人行天桥
               或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的要求,并与附近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密切结合;人行天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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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地道的出入口处应规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宜小于 50m 。
                   地震多发地区的城市,人行立体过街设施宜采用地道。
                   2. 商业步行区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 160m。区内道路网密度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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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13~18km/km 。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路的宽度可采
               用 10~15m,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

                   商业步行区内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 0.8~1.0 人计算。
                   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 200m,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
               站的距离不宜大于 100m。
                   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
               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小于 100m,并不得大于 200m。

                   (四)停车场地及停车泊位
                   规划地块内规定的停车车位数量,包括机动车车位数和非机动车车位数。对社
               会停车场(库)进行定位、定量(泊位数)、定界控制;对配建停车场(库),包括

               大型公建项目和住宅的配套停车场(库)进行定量(泊位数)、定点(或定范围)控
               制。各地块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
               同一地块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其停车泊
               位数量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五)其他交通设施
                   其他交通设施主要包括大型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等。
                   社会停车场(库)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应当结合枢纽点和公共交通站点布
               局;客运枢纽、机场、港口、文体设施、商店、宾馆饭店、公园、娱乐场所等大型公

               共建筑和设施附近,应当根据需求设置;中心城区和新城的城区内,主干道以上等级
               的城市道路与外环线或环城区道路交叉口附近以及地铁、轻轨的起、终点站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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