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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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生产负荷应达到 75% 及以上的那一天作为调阅在线监测数据的起始日期,调阅
连续 30 天的在线监测数据。特殊情况有两种,如遇到 1 个月内企业生产负荷未
达到 75% 及以上的情况,以 1 个月内企业出现最大生产负荷的那天起开始调阅
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量,但要以折算成企业满负荷状况下相应的排放量作为最终
的排放量;如无法调阅连续的 30 天,相应的作出延续。二是在此 1 个月内,如
地方环境保护监管部门抽查发现企业存在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待企业停产整改到位后,
重新履行排污许可证申请手续。
3. 核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落实情况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检查方式,逐一核实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设
施和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真实性。如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企业申请时提交的承诺
情况不相符,即退回企业排污许可申请,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 建立污染物排放量动态调整机制
对于现场检查与承诺一致、监测数据达标的企业,给予发放排污许可证。但
企业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
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在每年的排污许可审核时,如发生变化的,企业应提交
变更申请,如实报告变化情况。如企业未及时上报,而是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
线监控平台发现企业较长时间排污量明显高于排污许可核发量时,将予以现场检
查,并进行处罚。对于运行 5 年及以上的企业,企业应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环境
影响后评估,根据评估状况,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
(四)突出特点
1. 突出环境管理的全过程监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落实把控关口,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是企事业排
污单位生产运营期主要的法律依据,必须做好三者的无缝衔接。在形式上取消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而将其关口性的实际控制作用融入排污许可制度当中,即
要求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环
境保护设施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一旦排污,
即构成环境违法行为。环境管理的重点由一次性的把关,转变为检查其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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