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P. 163
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
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送与审查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
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
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
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 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核。
对于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提交上一级环
境保护部门审批。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1. 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
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
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以下简称专项
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
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上述部门编制的规划不是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中只规定对“一地三域十专项”规划的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
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