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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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
设单位如果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应当得到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的同意。
2. 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出台前,为了落实“完善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从对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向对各项资源开发活动、经济
开发区建设和重大经济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拓展”以及“对区域和资源开发,要
进行环境论证,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程序,使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化、规范
化”的有关要求而制定的,目的是促使环境影响评价从建设项目向更高层次发展,
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立法。
(三)环境敏感区的界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
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
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
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
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是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以及文物保护单。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
别的重要依据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该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
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
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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